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環境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要點 |
一、 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碩士班,以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校學業成績系班排名名次列於前百分之三十者,得於第六學期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申請。 三、 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審查,由本系學術委員會辦理。經審查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錄取名額以十二名為上限。 四、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五、 預研生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六、 預研生錄取為本系碩士班所佔名額,應包含於該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