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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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79.02.12 系所務會議訂定 79.04.15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2.04.23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2.2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0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03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0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12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1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6.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1.05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6.1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0.0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1.04奉校長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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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系主任產生能依公開公正之原則進行,以推選領導本系最適任之 主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之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現任系主任擬續任者,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系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推選事宜。 第四條 本系應於系主任任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一星期內成立推選委員會,並於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推選工作。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由工學院院長、校外系友代表一人及本系專任教師代表七人,共九人組成,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系友代表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同意後聘請之;系內委員由系務會議中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投票互選之,酌列候補委員,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為系主任候選人時,應主動請辭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六條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本系專任教授。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之現任教授或具有教授資格者。但曾經擔任本系系主任滿兩任(六年)者,不得為候選人。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校內外之合適人選,就其品德、學術研究能力、領導及行政能力等各方面綜合評估後,提出最適任候選人至少三名,被提名之系內各候選人原則上不得拒絕之。本系專任教授得自行向推選委員會召集人提出意願書自我推薦,成為系主任候選人。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推薦人選依兩階段推選: 一、第一階段: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投票選舉,在助理教授以上全體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之系務會議中舉行,候選人於同意權投票時不須自行迴避。投票採複選制,由出席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在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圈選一至三位,得票數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送推選委員會進行第二階段推選。得票數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如僅有一位候選人,則推薦一位;如超過一位候選人時,則依得票數高低排序至多推薦三位。 二、第二階段:由推選委員會就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依獲票高低順序個別採無記名同意方式投票,獲得投票人數達半數同意者報請院長向校長推薦。若第一階段推薦之候選人,皆未獲同意,則應重新進行第一階段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工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系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