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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79.02.12 系所務會議訂定

79.04.15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2.04.23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2.2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0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03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0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12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1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6.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1.05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6.1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0.0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1.04奉校長核備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系主任產生能依公開公正之原則進行,以推選領導本系最適任之 主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之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現任系主任擬續任者,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系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推選事宜。

第四條 本系應於系主任任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一星期內成立推選委員會,並於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推選工作。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由工學院院長、校外系友代表一人及本系專任教師代表七人,共九人組成,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系友代表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同意後聘請之;系內委員由系務會議中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投票互選之,酌列候補委員,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為系主任候選人時,應主動請辭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六條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本系專任教授。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之現任教授或具有教授資格者。但曾經擔任本系系主任滿兩任(六年)者,不得為候選人。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校內外之合適人選,就其品德、學術研究能力、領導及行政能力等各方面綜合評估後,提出最適任候選人至少三名,被提名之系內各候選人原則上不得拒絕之。本系專任教授得自行向推選委員會召集人提出意願書自我推薦,成為系主任候選人。
推選委員會委員於候選人提名作業期間,應自行迴避涉及本人之議案。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推薦人選依兩階段推選:

一、第一階段: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投票選舉,在助理教授以上全體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之系務會議中舉行,候選人於同意權投票時不須自行迴避。投票採複選制,由出席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在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圈選一至三位,得票數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送推選委員會進行第二階段推選。得票數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如僅有一位候選人,則推薦一位;如超過一位候選人時,則依得票數高低排序至多推薦三位。

二、第二階段:由推選委員會就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依獲票高低順序個別採無記名同意方式投票,獲得投票人數達半數同意者報請院長向校長推薦。若第一階段推薦之候選人,皆未獲同意,則應重新進行第一階段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工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系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