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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拖航水槽管理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 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拖航水槽管理辦法

101年09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稱本系)拖航水槽管理辦法依據教育部「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本系「空間管理辦法」,並考量本實驗室特殊性質,旨在確保進入本實驗室內人員之人身安全與本實驗室內資源之最佳化利用積極發揮水槽功能永續營運。

第二條        拖航水槽之管理由系主任指派一名負責老師,負責借用申請之簽核、器材添購及維修預算之彙整,並由系辦派員協助執行,承辦人員維護工作含下列各款:

一、協助負責老師執行水槽管理。

二、軌道、照明、抽排水設施、抽排風設施、吊裝器械、油壓升降設備養護。

三、台車、造波機功能檢查、水位控制。

四、整潔、配管、配電管理及記錄工作。

五、記錄並公布借用排程表、各項設備安裝及保養、變更紀錄維護及公告。

六、水槽大門的開關。

七、水槽借用前後設備測試及驗收工作。

第三條        水槽之借用程序依本項各款辦理:

一、水槽借用之申請最早為擬使用前兩個月始受理。

二、申請書於使用者及負責老師簽核後執交系辦公室進行繳費、加入排程,並公告在系所網頁以供查詢。

三、使用水槽作實驗之前三天需先至系辦公室承辦人員確認所欲使用之水位與器材,並簽訂保證切結書(附件一),以利實驗相關事物之準備及檢查。

四、實驗取消或延期須於前一天告知承辦人員。

五、借用完畢須將設備回復原狀,並清理回復整潔後通知系辦承辦人員予以驗收。

六、水槽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點至晚上十點。欲於開放時間外使用者,則需以專案經系主任簽准後向系辦公室借用鑰匙需押證件並簽屬安全須知切結書(附件二)。

第四條        使用者加裝自用之實驗儀器及設備依本條各項辦理:

一、使用者加裝自用之實驗設備需檢附安裝示意圖,簽請負責老師同意後,於系辦派員陪同下始得安裝。

二、系辦承辦人員應將變更部分及日期註記於拖航水槽借用排程表。

三、借用人加裝之儀器及設備應於借用完畢時回復原狀,並由系辦人員予以驗收。

四、借用人欲將加裝之儀器捐贈系上,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將儀器及設備移交系辦管理並將使用技術相關資料、廠商聯絡資料、財產登記轉移承辦人員。

第五條        借用水槽需繳交使用費,以維持水槽基本維護經費。使用費收取標準及使用標準如以下各項:

一、水道使用使用費

借用本系拖航水槽進行實驗支付使用費以每日新台幣五千元或每週兩萬五千元計。

單純使用水槽未使用任何本系拖航水槽設備者,以每小時二百元計,每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計每週則以八千元計。

校內單位以七折計價,本系計畫則以五折計價。並以計畫主持人認定歸屬資格。

二、技術人員技術服務費

如需本系技術人員代為操作,操作服務費以每日二千元計,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校內單位以七折計價,本系計畫則以五折計價。並以計畫主持人認定歸屬資格。

三、存放空間之使用租金

於實驗期間以外,欲租用水槽周邊場地作為大型實驗器材存放空間者,每個月以每平方公尺租金一百元,並由系辦承辦人員以不影響人員實驗及安全動線為原則下協調租用。

四、本系老師借用繳費方式得由計畫經費項下支付,外系及校外單位則由基金會開立檢測費或技術服務費支付。

五、經費之支用

使用費供作水槽維護與設備更新之用,每年除固定編列消耗性材枓費購買軌道保養用油、抹布及台車與造波機維修費,其餘經費以水電費及拖車設備養護為第一優先。

第六條        設備維修及添購經費:

一、五萬元以下之設備毀損維修經費,屬人為操作疏失者由肇事人負擔;金額超過五萬元者,超過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由肇事人負擔,其餘部分由負責老師彙整後提報系主任,商議維修經費來源。

二、設備毀損維修非屬人為操作疏失所致者,由負責老師彙整所需經費後提報系主任,商議維修經費來源。

三、水槽設備之新添購或維修費用,經由系務會議商請各計畫認購者,認購金額可抵用拖航水槽使用費及租金。

四、本條一至三項適用本系師生,非本系師生屬人為操作疏失者需照價賠償。

第七條        借用人員使用規定:

一、未經借用程序不得使用。

二、未經本系訓練取得認證(附件三)者不得操作台車及造波機。

三、使用前須與系辦承辦人清點實驗設備功能。

四、進入槽內水域作業須穿戴救生衣,並須保持一人留守水槽邊。

五、台車移動前須檢查並維持軌道及黃線區內淨空。

六、吊搬作業須保持距離,禁止穿越物體下方,吊運大型船模或設備並須知會系辦承辦人協同作業。

七、電軌含有440V高壓電,禁止人員於電軌下方作業。

八、使用器材(如吊繩、鉛塊、枕木、墊材、油壓升降設備、台車)需於每日離開前歸回原位。

九、為保持除濕機運轉台車及造波機電源毋須關閉。

十、任何硬體增減、調整須告知系辦承辦人紀錄於排程表。

十一、    暫置實驗器材需懸掛告示牌,未懸掛者由承辦人收納保管。

十二、    軌道須保持乾燥,軌道遭水份潑濺處須盡速擦拭並告知系辦承辦人進行保養。

第八條        為鼓勵學生進行研究或有意義之活動,在未具任何計畫經費支持下,應專案簽請負責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得於水槽空檔時段借用,免收使用費,但仍須依規定簽署保證切結書。

第九條        水槽使用情形及使用費之收支應於每學期初完成統計後並於系務會議追認。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 

拖航水槽使用保證切結書

本人已充分了解並願意遵守「拖航水槽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之各項使用及設備安裝規定,使用完畢必將現場回復原狀,並清理回復整潔後通知系辦承辦人員予以驗收。否則願意停止使用權三個月懲處或增加三千元使用費作為罰款。

 

使 用 人:             簽章     指導老師:             簽章

 (使用人非在學學生免指導老師簽章)

 

---------------------------------------驗-收-聯-----------------------------------------

驗收完成後交由使用人留存

 

 

□墊料、鉛塊、器材完成歸位。

□環境整潔已復原。

□各項設備未損壞。

□其他:                                            。

個人實驗設備:

□個人實驗設備已移除。

□個人實驗設備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暫放。

空間:        m2期間:    /    /    至     /    /  

□個人實驗設備欲依本規則第四條捐贈系辦。

 

驗收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拖航水槽安全須知切結書

1. 夜間進行實驗須保持三人以上。

2. 拖航水槽分機位置及本校校安中心分機號碼「55555」。

3. 人員離開水槽須隨手關閉鐵門,防止其他人員誤入。

4. 鑰匙不得交給他人。

5. [文字方塊: 一、 未經本系訓練取得認證(附件三)者不得操作台車及造波機。 二、 使用前須與系辦承辦人清點實驗設備功能。 三、 進入槽內水域作業須穿戴救生衣,並須保持一人留守水槽邊。 四、 台車移動前須檢查軌道及黃線區內淨空。 五、 吊搬作業須保持距離,禁止穿越物體下方,吊運大型船模或設備並須知會系辦承辦人協同作業。 六、 電軌含有440V高壓電,禁制人員於電軌下方作業。 七、 使用器材(如吊繩、鉛塊、枕木、墊材、油壓升降設備、台車)需於每日離開前歸回原位。 八、 為保持除濕機運轉台車及造波機電源毋須關閉。 九、 任何硬體增減、調整須告知系辦承辦人紀錄於排程表。 十、 暫置實驗器材需懸掛告示牌,未懸掛者由承辦人收納保管。 十一、 軌道須保持乾燥,軌道遭水份潑濺處須盡速擦拭並告知系辦承辦人進行保養。]
詳讀本規則第七條使用相關規定: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了解上列「拖航水槽安全須知」,並願負擔鑰匙保管之責任。

 

鑰匙借用人員:             簽章        年    月      日

設備操作人員:             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拖航水槽認證表

題次

題目

簽證人員

口試項目

1

說明操作介面各參數的意義。

 

2

台車移動前應注意事項。

 

3

牆角都插座可直接使用於110V電器?

 

4

造波機或台車使用完是否必須記得關閉電源?

 

5

簡述夾船器使用原因及時機。

 

6

簡述各船模固定架用途及差別。

 

7

台車及造波機總開關位置在哪裡?

 

8

台車及牆面各電源插座電壓值各是多少?

 

 

 

 

操作項目

 

台車定位

 

1

速度距離設定

 

2

輪刷、照明設定

 

3

緊急停車

 

4

440V總開關關閉

 

5

油壓升降平台使用

 

6

吊帶使用

 

7

電動吊車使用

 

 

 

 

 

 

 

姓   名:                        證號:

認證人員:                            

認證日期:                             有效期限:

 

人員於通過認證後請將本表影印系辦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