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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系所評鑑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系所評鑑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

 

87.03.09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

 

第一條     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之規定,為配合本校評鑑計劃,建立一完善之內部評鑑制度,以提升教育品質,進而達成教育目標,特訂定系所評鑑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所評鑑委員會之委員由系所主任、漁船中心主任及本系各委員會召集人(若各委員會召集人有重覆時,以該委員會次高票者遞補)所組成。卸任未滿一年之系所主任及漁船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並視需要得聘校、系外人士為委員。

第三條     每二年定期實行自我評鑑,評鑑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及總結(績效)等。

第四條     評鑑結果須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並將改進建議之事項於系務會議檢討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