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14空間管理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空間管理辦法 90.02.26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2.09.22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24.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4.09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系空間能充分發揮教學及研究功能,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空間依其功能分為: 1.教 室(含討論室):為教學上課之處所。 2.辦公室(含主任室、漁船中心):為執行本系系務所用之空間。 3.教授室:為提供本系教師教學及研究之用。 4.專屬研究生室:為提供本系專任教師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用。 5.專題室:為配合本系教師進行研究計劃或成立研究中心,而以租借方式提供相關教師使用。 6.教學實驗室。 7.公用儀器室。 8.公共研究生室。 9.大水槽。(另設管理辦法) 10.公設空間:凡不屬上述者為本系公設空間。 第三條 教室、辦公室、公用儀器室、公共研究生室及公設空間,由系主任統籌管理,變更使用功能需向系館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教授室分專任與兼任兩類,專任教授室供一位專任教師使用,於就職時配給使用,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內將教授室清理完畢並歸還本系。兼任教授室原則上每間供三~四位兼任教師使用,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並歸還本系。 第五條 教學實驗室為公用空間,由系主任負責督導,必要時得分派技術人員或助教協助。若教師需於實驗室內從事非教學之短期(一年內)研究工作時,須向系館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空間維護費並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使用期間應保持整潔隨時可支援其他教學、研究及參觀,不得隔間或遮蔽並於研究工作結束半個月內清理完畢,經系主任檢核後銷案。若未能完成清理工作者,爾後不得再行借用實驗室。 第六條 專題室由本系借予相關老師使用,借期至少半年以上;有意承借之教師應向本系提出,由系館規劃委員會審核並經系務會議同意。使用期屆滿後,承借人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承借老師負擔。依本系維護需要,每坪每月酌收貳佰伍拾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以支援系務發展。未經過本系申請之建教案加倍收費。 第七條 專屬研究生室配與每位專任教師一人一間,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內將研究室清理完畢並歸還給本系。 第八條 本系設有公用儀器室,以儲存本系教師暫時不用之儀器設備。放置於本室之儀器應為堪用品且應附使用手冊;本系教師皆有權借用,以提昇設備使用率。 第九條 為禮遇本系退休教授,本系得提供其教授室空間,教授室僅供自用,不用時即歸還本系。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一、於該學年有兼課者。 二、當年度擔任產學或政府補助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者。 依前項規定分配後,若兼任教授室尚有空間時可提供其他退休教授申請,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使用。 第十條 本系得設公共研究生室,本系教師若研究生超過七人以上者,可申請借用。使用期屆滿後,承借人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