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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
102.1.22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配合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暨電機資訊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辦法之規定,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特優教師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三條 獲「教學傑出」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再推薦。教授年資滿三年後,獲兩次教學傑出獎者,若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院推薦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且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第四條 本系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成員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微電子所所長與電通所所長為當然委員,並邀請最近五學年度內獲「教學傑出」或「教學優良」得獎教師加入,共同組成 7 至 9 人之小組。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成員若同時為優良教師候選人,應即自行迴避,不得擔任當屆小組成員。系主任若不克擔任召集人,則應先擔任臨時召集人,再由遴選委員會另行選出當屆召集人。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系教學特優教師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參考本系學生問卷或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之結果,於四月底前或配合校院遴選作業進度完成優良教師之遴選。本系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應自優良教師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排序順位,以電機系全系所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之名額決定推薦名單。 第六條 本系所教師包含電機系、電機所、微電子所、電通所與奈米積體電路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