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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抵免學分原則

中華民國90年10月3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992-3)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申請抵免學分者,需為重考之博士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並依法取得學籍之博士班新生,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可抵免之學分總和最高為6學分;原就讀本所之重考生專題討論最多抵免4學期,抵免最高為15學分。

二、申請抵免之各科成績標準應依研究生章程規定達七十分。

三、欲抵免學分之該科需為開設在本校或外校之碩士班或碩博合開者之課程,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可抵免。

四、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需經本所任課老師及指導教授同意並簽章。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或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需經原任課老師提出課程內容證明後(請原任課老師簽名並加蓋原系所章),由本所任課老師認定及指導教授同意並簽章。

五、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新生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向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請至教務處註冊組下載抵免學分承認表及本所辦公室領取抵免學分申請表,並檢附原系所修讀之歷年成績單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本所任課老師簽認、指導教授同意及所長核章後,送所辦公室彙辦。

六、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有關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