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要點

中華民國88 年10 月7 日 所務會議 通 過
中華民國90 年8 月14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5 月 7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6 月17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12 月3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3 月17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12 月21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 年7 月21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 年9 月20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9 月20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 年6 月4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3 月8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5 月27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7 日所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6 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督導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博士班研究生進修,並維持博士班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入學

二、入學考試相關規定,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選定指導教授

三、博士班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自行選定或由所務會議指定一論文指導教授,並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四、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外系所教師可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選修課程與修業年限

五、學生須於入學後半年內提出修課計畫書。

六、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在職進修研究生得延長一年。

七、、博士班畢業學分除專題討論與論文外,至少需修滿與製造領域相關之課程十八學分,其中至少九學分需在本校修習。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須修滿三十六學分。

八、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期間應修畢及格「專題討論」科目四次。

九、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資格考試

十、博士班研究生均需參加資格考試,考試科目由製造所博士班課程中任選二門,每位教授所開課程最多選一門,於每學期開學前提出考試申請。

十一、資格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原則上為每學期開學後第三週舉行,方式為在堂考,時間為一至三小時,及格分數為七十分。

十二、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三年內通過全部資格考試科目,未通過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辦理退學手續。每科可補考一次,但需間隔六個月以上,且不得變更選考科目。經補考未通過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辦理退學手續。

論文計畫提出與變更

十三、研究生在資格考試通過後,該生至遲應於入學四年內擬具與製造工程領域相關之博士論文計畫書,由論文指導教授簽證,報請所長核備後即成為博士候選人。博士論文計畫書報告經論文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所組之委員會評定未通過者,可再補提一次報告,但須間隔一學期以上;第二次博士論文計畫書報告經評定仍未通過者,則由本所通知註冊組辦理退學手續。

十四、論文計畫書之擬定應依所上提供之表格行之。

十五、博士候選人在論文研究進行中,不得任意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或論文計畫。如因故確需更換時,需先以書面向所上提出,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決定之,以重新取得博士候選人之資格。

期刊論文發表

十六、博士班研究生應發表或已被接受兩篇(含)以上與製造資訊與系統或製造工程領域相關之SCI/SCIE/SSCI學術期刊。論文作者之排序,須滿足下列條件:(一)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必需掛名。(二) 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除外,該博士生應為第一作者,且其排序須為前二位。其他情形則由資格審查會議認定。

十七、博士候選人在學期間研究成果論文之發表,需以國立成功大學製造工程研究所或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全銜刊登,本所始承認。研究論文之抽印本一本或影印本一本須送本所存查。

論文報告

十八、論文口試至少二週前需舉行公開之論文報告。

十九、論文報告應於公開報告二週前向所提出申請。

論文口試

二十、論文口試應於符合上列所有相關畢業規定後,才能提出申請。

二十一、論文口試至少應於口試當天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十二、申請書須經指導教授認可後,由論文指導教授以書面向本所推薦(推薦書中須列明候選人在被接受或刊登論文中之貢獻及博士論文在學術上之貢獻),由本所據以提送校方備案。

二十三、經本所博士論文口試通過後,即自本校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博士班畢業,並授與工學博士學位。

退學

二十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資格考核未依本所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五)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七)所著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八)其他符合各學系(所)修業規章中之退學規定,並經學系(所)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違法不端情事,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退學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附則

二十五、以上相關規定,如有未詳盡部分,交由所務會議裁定之。

二十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