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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中華民國84年2月22日83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2月19日8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0年4月25日8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報請校長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93年3月17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4月20日報請校長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報請校長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報請校長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報請校長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報請校長修正後核備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102年7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102年10月17日報請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所長產生能依公開公平之原則 進行,以推選出領導本所最適任之主管,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之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所長如在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所長職務連續超過三個月,則視為出缺,由本所依本辦法進行新所長推選。
第三條 現任所長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得召開所務會議,經本所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所應於所長不再續任之任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七日內組成推選委員會,並於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推選所長工作。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副教授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由院長聘請系外副教授以上者擔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為召集人。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電資學院院長列席指導。
第六條 本所所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之一:
一、本所內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者。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之現任副教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校內外之合適人選,就其品德、學術研究能力、領導及行政能力等 各方面綜合評估後,推選合適候選人二至三人。被提名之所內候選人,原則上不得拒絕。
第八條  所長候選人之推選,由本所所務會議採投票方式舉行。投票採複選制,以無記名圈選至多二位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半數之候選人一至二人,進行同意權投票,候選人於同意權投票時須自行迴避,過半數同意之候選人報經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 本所所長在任期間,如有發生重大事由或不適任之虞,經本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經本所所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報院長呈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進行所長推選。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