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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導師制施行細則 |
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導師制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2 年 07 月11 日(1012-4)所務會議通過) 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本所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情形與成果可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輔導工作。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及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聯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與適切輔導。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應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本所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 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本所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不另支領導師費,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 所長為導師。 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 本細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