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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
101年12月24日(1011-3)所務會議通過 108年9月16日(10801-1)所務會議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8年9月16日(10801-1)所務會議通過) 一、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所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時,應取得該指導教授同意,並簽署同意書。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含專案)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所規定並經本所所長同意。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四、如未獲原指導教授同意更換,可於修業滿一學期後提出,由所長協調適當教授擔任指導教授。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主管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方式處理: (一)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二)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六、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以一次為限。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專利申請或發表。 七、確定新指導教授後,最少須半年以後才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八、本原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