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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88年8月17日 8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3年10月11日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0日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6日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9月16日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1日 102學年度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25日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人才,以達成大學教育目標,特依本校導師制實施細則訂定地球科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 導師制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系導師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有意願擔任導師人數不足時,由系主任決定安排。

三、本系大學部導師制度採取自選導師制:一年級新生平均分配給每位導師指導,大二至大四同學可自行選擇其他導師,每位導師之導生不得超過20人;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導師,未有指導教授者,以系主任(所長)為導師。

四、本系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 瞭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大學部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位導生之導師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比例為64.3%,系主任導師人事費比例為7.1%,學生輔導活動費比例為28.6%。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六、研究所每學期各導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另行編列導師經費。

七、在學生進行導師選擇登記前一週,確定擔任導師之老師,可利用導師本身之研究室公告欄進行自我介紹,必要時得集中公佈於本系公佈欄,以供學生瞭解參考。

八、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

九、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