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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要點 |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8月1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7月0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07月0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督導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班研究生進修,並維持碩士班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入學 二、入學考試相關規定,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選定指導教授 三、碩士班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自行選定,否則由所務會議指定一論文指導教授,並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四、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符合口試委員資格者可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選修課程與修業年限 五、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六、碩士班畢業學分除專題討論四學期與論文外,至少需修滿研究所級之課程二十四學分。 七、碩士班研究生至少必須選修本所所開課程4門課〈12學分〉(含入學已辦學分抵免之本所主開課程)。 八、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學分抵免悉依本所抵免學分原則與程序辦理。 九、碩士班研究生選修之課程須經指導教授核可。 十、學生在畢業前需獲得本所核心課程六學分(含入學已辦學分抵免之本所主開課程),核心課程之規定由本所另訂之。 十一、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碩士論文計畫口試 十二、為提昇本所研究生研究績效,於每年碩二上學期前五週之專題討論舉行論文計畫口試。 十三、論文計畫口試委員由各指導教授自行聘請。 十四、未通過者需由學生與指導教授協商更正論文計畫內容。至少距前次報告時間一個月後始能再訂論文計畫口試時間,論文計畫通過三個月後,始能提出畢業論文口試。 論文口試 十五、正式論文口試前須舉行公開之論文報告:於碩二上學期進行論文計畫書報告〈每人20分鐘〉;下學期進行論文口試預習報告〈每人30分鐘〉。 十六、論文口試應於符合上列所有相關畢業規定後,才能提出申請。 十七、學位考試申請書須經指導教授認可後,以書面向本所所長提出。 退學 十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格者。 (六)所著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七)其他符合各學系(所)修業規章中之退學規定,並經本所所務會議決議退學者。 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違法不端情事,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退學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附則 十九、以上相關規定,如有未詳盡部分,交由所務會議裁定之。 二十、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