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教師評量要點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電機系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細則分為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且以受評者於需受評量之期間內所獲項目為準,凡於受評量期間內教授及副教授累計點數達100點(含)、助理教授累計點數達60點(含)以上者,視同通過評量。各項之計點標準如下:
1.教學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80 點。
(2) 獲校教學傑出(特優)獎 70 點。
(3) 獲校教學優良獎 50 點。
(4) 獲院教學優良獎 30 點。
(5) 獲系教學優良獎 20 點。
(6) 獲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 20 點。
(7) 受評者授課鐘點(含兼行政職務之減授鐘點),每鐘點 1 點(以每學期計)。
(8) 出版大專以上中文專業教科書每本 20 點,英文教科書每本 40 點,但需除以作者人數。
2. 研究
(1) 主持科技部計畫每件 10 點,建教計畫每件 3 點(金額需達30萬以上),若單一計畫金額超過台幣200萬者,每增加100萬加 5 點。
(2) 主持科技部產學計畫每件 5 點。
(3) 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經教評會認定同等級之獎項 100 點,其他全國級有關研究獎項 50 點,獲科技部吳大猷獎 40 點,獲彈性薪資 6 點。
(4) 獲國際著名學術獎 100 點(需由教評會認定)。
(5) 獲邀請國際會議主持人或演講 10 點,Key-note Speaker 50 點。
(6) 發表於IEEE或經教評會認定與IEEE同等級一流期刊,每篇 20 點,其他SCI或EI雜誌,每篇 10 點,但需除以學生之外的作者順序。發表於IEEE主辦之會議或經教評會認定與IEEE同等級一流會議 5 點,其餘國際會議 3 點,國內會議 2 點。專利一件 10 點,技術移轉每件 20 點,若超過30萬元者,每10萬加 5 點。
(7) 獲校研究優良獎 50 點。
(8) 獲院研究優良獎 30 點。
(9) 獲系研究優良獎 20 點。
(10)獲本校特聘教授 40 點。
(11)獲本校講座教授 100 點。
(12)教育部學術獎或經教評會認定同等級之獎項 100 點,其他全國級有關教學獎項 50 點。
(13)指導學生參加全國級競賽得獎,第一名 20 點,第二名 15 點,第三名 10點,其他每項 5 點。若為世界級競賽,則點數加倍。
3. 輔導與服務
(1) 獲校輔導傑出獎 50 點。
(2) 獲院輔導優良獎 30 點。
(3) 擔任本系委員會委員 3 點,召集人 5 點(以每學年計)。
(4) 擔任各組召集人 5點(以每學年計)。
(5) 擔任導師 3 點(以每學年計)。
(6) 擔任科技部複審委員每年 5 點,學門召集人 50 點(以每學年計)。
(7) 擔任校、院各級委員或代表 5 點(以每學年計)。
(8) 擔任IEEE 或經教評會認定與IEEE同等級一流期刊Editor 50 點,Associate
Editor 20 點。其他期刊點數減半。
(9) 擔任IEEE或經教評會認定同等級主辦之大會主席 40 點,議程主席 30 點,
其他各類別委員會主席 10 點,其他會議減半計算。
上列資料皆需由受評者提出,並由教評會依據本細則第二點內容予以認定。其他
未列項目,得依情況由教評會認定後給予點數。
三、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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