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電機系教師評量要點

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七年九月廿日資源與人事委員會通過
一○七年十月三日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七年十月四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七年十二月廿日校教評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本系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與本校、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特優)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項中如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校教學優良奬、院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本系教師評量由本系教評會辦理。審查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詳細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另訂於本系教師評量要點施行細則。
教學單位之助教,其評量準則由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另訂之,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系(所)應依據該準則訂定系(所)之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五、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本系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 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
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 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需接受評量者,須於當年度3月底前提出受評資料。未提出者,以當年度未通過評量論。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