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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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系教師升等辦法 |
八十年五月四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十月廿七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本辦法僅規定本系審查部份。 第三條 評分比例,以教學佔百分之四十,研究佔百分之四十,服務與輔導佔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簡教評會)得依教師送審著作類型調整比例,惟每項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對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評分類型與比例,於考評細則明定之。 第四條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生產或申請育嬰假者,得申請延長有效論文年限二年。 第五條 有關考評細則,由教評會另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