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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規則

94.03.23 所務會議通過 94.05.31 所務會議修訂 94.10.13 所務會議修訂
95.11.09 所務會議修訂 96.03.29 通訊組會議修訂 96.04.12 電腦組會議修訂
96.04.26 通訊組會議修訂 96.05.11 電腦組會議修訂 97.05.27 通訊組會議修訂
97.10.20 電腦通訊組會議修訂 98.01.12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98.10.09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99.10.09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99.04.2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99.06.3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0.01.1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0.04.2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0.05.23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0.06.2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0.10.18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0.12.01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1.05.21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4.09.3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4.10.22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5.04.19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5.06.08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5.07.21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5.09.30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5.11.21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6.01.03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6.01.11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6.03.28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6.04.12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6.05.15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6.06.15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6.06.21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6.10.02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6.10.05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7.05.14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7.06.19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7.12.27 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8.01.03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8.10.01 術委員會議通過 108.10.09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9.06.17 系所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電資學院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本校教務規章訂定之。
1. 入學要求:
(A)口試。
(B)審查。
2. 學分制度:
(A) 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B) 碩士班修過之本校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課程,博士班重覆選修者,該學分不予承認。
(C) 畢業學分之承認依電機系相關規定辦理。
3. 資格考試: 與電機系合併辦理
(A) 資格考試共選考四科:必選考科目辦法依據下列各組規定,其他科目得由本所、電機系及微電子所之博士班資格考科目中選考。
(B) 時間及次數:
資格考考試每學期舉辦ㄧ次,各研究生於第一次參加考試時,依各組別之規定,必須決定四門選考科目,每門科目經選考後,得更換其考科,被置換的科目不得再被選考,每門考試次數以四次為限(且每門包含被置換之科目),需於五年內(含)完成,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資格考試及格後方準申請畢業論文口試。【1060621】
4. 論文初審:

由各組先開會審查(請指導教授送該組召集人召開),審查委員為各組專任教師三分之二(含)出席,並經秘密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含)委員同意,方可送本所學術委員會審查。經本所學術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含)出席,並經秘密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含)委員同意,再向電機系學術委員會報備後,才能提出畢業申請辦理論文口試。
各組審查會之會議記錄必須包括申請者發表論文之評點認定說明,論文是否具有完整性及創意性,傑出與否,修業年限,是否兼職。會議記錄及秘密無記名投票單密封再於每學期之公佈截止日期前(已達最後修業期限者原則上可於當學期結束一個半
月前提出),提送本所學術委員申請開會審查。
5. 博士論文口試:
(A) 口試委員組織:
依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規定,由委員 5 - 9人組成。校外委員至少逾三分之一,指導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校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主持之。校內外委員資格,均依規定辦理之 。
(B) 論文發表之要求:

(1) 論文發表必須以成功大學電機系、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 (Institute of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名義發表,否則不予計點。
論文發表必須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a) 直接相關之國際權威期刊論文至少兩篇。
(b) 直接相關之國際權威期刊論文至少一篇及學術會議論文至少兩篇其中至少一篇為國際學術會議論文。
(2) 學術會議:

具有完整審查制度,並刊印有論文集之國際一流學術會議者。

(3) 在博士班內發表之不相關研究成果及非以本系、所為成果所屬機構者均不列入計算,論文須已刊登或無條件接受刊登者方得列入計算,兩篇或多篇論文重疊者,以一篇計算。
(4) 發表論文之作者,除該博士班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外,如另有其他作者,應說明其在該一著作內之貢獻。每篇著作僅能供作一位研究生之申請參考,且該研究生之排名應位在指導教授外前二名中。
(5) 畢業時必須至少有一篇期刊論文排名,除本所指導教授外,在所有作者群中第一位。
(6) 未滿(含)三年申請畢業者需經本所學術委員會議,依特殊案件處理,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投票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逾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通過及格者方為通過,否則以不通過論。

(C) 論文口試:
(1) 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論文成績以各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決定之。
(2) 論文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逾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3) 考試委員不得委託其他委員或非委員代表。

6. 各組得另訂博士班畢業申請準則(如附件一、二),但需經學術委員會提所務會議通過方能實施,如與本規則抵觸者以本規則為準。
7.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本規則適用於通過日之後入學之學生,通過日之前入學之學生得選擇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最新規則辦理。
8. 本所學術委員會若對申請者有疑義時,得視情況依特殊案件處理投票表決,投票方式依5B(6)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