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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碩士班提早畢業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碩士班提早畢業辦法
民國100年4月22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9月2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0月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國立成功大學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使碩士班優秀學生能提前畢業(修課期少於兩年)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本所碩士生畢業需符合下列4項規定,包含:
一、專業必修科目0學分。
二、專業選修科目至少24學分以上。
三、論文6學分另計。
四、一年畢業者,必須修及格專題討論兩個學期;一年半畢業者,必須修及格專題討論三個學期。
第3條本所碩士生欲提前畢業除需滿足第2條規定,尚需滿足下列任一標準:
一、發表一篇期刊論文。(發表時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二、發表兩篇會議論文。(不限發表於國內或國外會議,發表時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三、經指導教授推薦之特殊表現,經"碩士班提早畢業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者。
第4條本辦法第3條所列之一篇論文皆以一位碩士生使用為原則。
第5條本辦法第3條所列之"碩士班提早畢業審查委員會",擬由本所兩組召集人推選出"碩士班提早畢業審查委員會"委員,每組各推2人,加上原先各組之學術委員各1人為當然委員,全部6人組成本所"碩士班提早畢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主席為所提出申請的該組召集人擔任,若兩組皆有同學提出申請則由委員們互推一名為主席。本會議審查碩士班提早畢業申請,必須過半數(不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指導教授不需迴避),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審查通過者方為通過。
第6條本辦法通過後,送電機系所碩士班教務承辦人,請其公告給預研生及碩士生。
第7條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