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逕修讀電機系、微電子所、電通所或奈米學位學程(以下稱本系所)博士學位學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擬就讀之本系所申請。
申請逕修讀本系所博士學位學生資格如下:
(一)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學業總成績不包含申請逕修當學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總成績平均80分(含)以上。
2. 名次在全系或全班學生前三分之一(含)以內。
(二) 碩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80分(含)以上包含申請逕修當學期。
三、本系所辦理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甄選以每學期舉行一次為原則。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校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逕行修讀本系所博士學位學生之畢業學分要求為修畢專業選修科目至少36學分(碩博士班合計,論文12學分及專題研討另計)。
五、核准逕行修讀本系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大學期間所選修的碩、博士班課程,其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可申請抵免15學分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依「本系所博士班研究生抵免學分及資格考規則辦理」。
六、核准逕行修讀本系所博士學位之碩士班,若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七、自110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逕行修讀本系所博士學位核准之學生,且符合「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班獎學金實施要點」領有獎學金者,如欲提出返碩申請,最早得於修業第四個學期(碩博合計)始提出,並經本系所學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依本校註冊組規定辦理。
八、本作業細則其他未盡相關事宜,以「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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