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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0.6.27七十九學年度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設置 85.3.14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6.24八十四學年成功大學第10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6.5.18九十五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6.28九十五學年第8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8.2.27九十七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4.8 九十七學年成功大學第6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另由本系系務會議 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系教評會委 員共推之。 (二) 推選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五至十四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 得再擔任之。如本系符合推選委員資格之專任教授人數未達應推選委員總數時,得由本系系務會議自校內 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各委員之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本會推選委員在 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推薦各類學術榮譽獎項之候選人。 (五)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一) 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系教師聘任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 (二) 本系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系教師升等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教師升等辦法另訂 之。 (三)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 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 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 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 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 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 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工學院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