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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研究及產學績優教師獎勵要點

107年1月9日106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年3月22日106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9年6月5日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7日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3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12月20日110學年度第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本院)為提升國際排名與競爭力,鼓勵本院專任教師致力學術研究及產學合作,發表高品質期刊論文,提升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院編制在職教師服務滿三學年以上,學術研究、產學合作績效卓著者。最近三學年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平均授課時數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開授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管理學院教學評量成績平均4.0以上,單科問卷回收率須達60%以上。

(三)配合校、院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各項教學及評鑑相關行政作業。

三、 申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獎勵申請不予受理:

(一) 留職停薪(借調、侍親、育嬰、留職停薪進修研究…等)。

(二) 停權。

(三) 停聘。

(四) 其他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不得獎勵之重大具體事由。

申請教師如有前項各款情形,前點三學年期間之計算,得溯計留職停薪、停權、停聘、其他不得獎勵事由之前一學年。

四、 本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各系所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獎勵教師申請表、佐證資料送本院辦理。

五、研究成果與產學合作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 申請教師提交之期刊論文及產學合作案,須為三年內已發表或已執行完畢者。

(二)   申請教師提交之期刊論文及產學合作案,限以本院所屬單位名義(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系/所)發表或執行者,非以本院所屬單位名義發表或執行者,不予採計。

(三)   產學合作合作性質之認定,依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提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六、研究績優獎勵分為「研究傑出」與「研究優良」,審核標準如下:

(一)      研究傑出:

1.      最近三學年皆擔任科技部計畫主持人。

2.      於SCI、SSCI登錄期刊(以JCR登錄為準),累計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達六篇以上。

3.      於本院獎勵期刊清冊(如附表)所列A級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累計二篇以上者。

(二)研究優良:優一級

1. 曾擔任科技部計畫主持人。

2. 於SCI、SSCI登錄期刊(以JCR登錄為準),累計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達六篇以上。

3. 於本院獎勵期刊清冊(如附表)所列B級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累計一‧五篇以上。

(三)研究優良:優二級

1.      曾擔任科技部計畫主持人。

2.      於SCI、SSCI登錄期刊(以JCR登錄為準),累計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達六篇以上。

3.      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累計一篇以上。

獲研究傑出獎勵之A級以上期刊論文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獲研究優良獎勵之期刊論文,不在此限。

七、前點期刊論文篇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期刊論文篇數加權:

於本院獎勵期刊清冊所列A+級期刊發表者,每篇以一‧八倍計算。如與國際學者合著發表者,再乘以一‧二倍。

(二)作者人數及篇數計算:

1.   單一作者:一篇。

2.   二人合著:第一作者三分之二篇,第二作者三分之一篇。

3.   三人以上合著:第一作者二分之一篇,其餘作者平均分配二分之一篇。

4.   通訊作者等同第一作者,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第一作者篇數。

合著者如為申請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指導之本院碩、博士學生,且以本院系所名義發表,該學生不列入作者人數計算。

八、產學績優獎勵分為「產學傑出」與「產學優良」,以計畫主持人身分(子計畫、共同及協同計畫主持人不計入)執行政府機構(含財團法人)或民間企業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獲採計為本校分配各項獎勵額度計算,且提列管理費挹注本院及所屬系所自籌經費者,其審核標準如下:

(一)產學傑出:

 產學合作計畫金額扣除本校配合款後,累計達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者。

(二)產學優良:優一級

產學合作計畫金額扣除本校配合款後,累計達新臺幣800萬元以上者。

 (三)產學優良:優二級

 產學合作計畫金額扣除本校配合款後,累計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者。

獲產學傑出獎勵之產學合作案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獲產學優良獎勵之計畫案,不在此限。

九、研究績優與產學績優之獎勵金核給標準如下:

(一)      研究傑出:新臺幣12萬元整。

(二)      研究優良:優一級新臺幣6萬元整,優二級新臺幣3萬元整。

(三)      產學傑出:新臺幣12萬元整。

(四)      產學優良:優一級新臺幣6萬元整,優二級新臺幣3萬元整。

獲獎教師除核給獎勵金外,另頒給獎牌乙面,並鐫名本院教師榮譽榜,以資表揚。

十一、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院自籌收入經費支應。

十二、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之教師,直接獲選本院當年度研究傑出教師,頒給獎牌乙面,鐫名本院研究傑出教師榮譽榜,並支給研究傑出獎勵金。

獲本院玉山學術獎頂尖期刊獎勵之教師,直接獲選本院當年度研究傑出教師,頒給獎牌乙面,鐫名本院研究傑出教師榮譽榜,並支給研究傑出獎勵金,但已獲該獎勵之期刊論文,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之修正如未涉及經費動支,免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