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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研究及產學績優教師獎勵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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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9日106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年3月22日106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9年6月5日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7日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3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12月20日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月28日校核准備查 112年12月13日11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月10日校核准備查 113年11月28日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本院)為提升國際排名與競爭力,鼓勵本院專任教師致力學術研究及產學合作,發表高品質期刊論文,提升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院編制在職教師服務滿一學年以上,學術研究、產學合作績效卓著者。 申請教師最近三學年須符合下列條件,但到職未滿三學年之新進教師,以實際到職學年數計算: (一)授課時數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開授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管理學院教學評量成績平均4.0以上,單科問卷回收率須達60%以上。 (三)配合校、院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各項教學及評鑑相關行政作業。 前項最近三學年申請條件,如有奉准留職留薪(休假研究、進修研究、講學研究)及留職停薪(借調、進修研究、侍親、育嬰)情形,最近三學年申請條件之計算,得溯計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起始學期前至滿三學年。 三、申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獎勵申請不予受理: (一) 留職停薪期間(借調、侍親、育嬰、留職停薪進修研究…等)。 (二) 停權期間。 (三) 停聘期間。 (四) 其他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不得獎勵之重大具體事由。 四、本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各系所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獎勵教師申請表、佐證資料送本院辦理。 五、學術研究及產學合作獎勵規範如下: (一) 學術研究: 1.申請教師提交之期刊論文須為三學年內已發表者。 2.申請教師到職滿三學年以上,所提交之期刊論文限以本院及所屬單位名義(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系所)發表者始予採計。 3.到職未滿三學年之新進教師,得併計到職前所發表之期刊論文至滿三學年止,到職前發表之期刊論文依第七點篇數計算後乘以百分之七十。 4. 發表於完全開放取用(Fully Open Access)且當年度出版總篇數達1000篇以上之期刊論文,不予採計。但該期刊如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確為該領域公認優質期刊,得檢具佐證資料及認定理由紀錄,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二) 產學合作計畫: 1.以本院及所屬系所、單位名義(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系所/院級中心),擔任計畫主持人(子計畫、共同主持或協同計畫主持人不予計列)執行政府機構(含財團法人)、民間企業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經費獲列為本校分配本院各項獎勵額度計算,並提列管理費入本院(不含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始予採計。 2.產學合作計畫性質之認定,依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提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六、研究績優獎勵分為「研究傑出」與「研究優良」,審核標準如下: (一) 研究傑出: 1. 最近三學年皆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 2. 於SCI、SSCI登錄期刊(以JCR登錄為準),累計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達六篇以上。 3. 於本院獎勵期刊清冊(如附表)所列A級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累計二篇以上者。 (二)研究優良:優一級 1. 曾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 2. 於SCI、SSCI登錄期刊(以JCR登錄為準),累計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達六篇以上。 3. 於本院獎勵期刊清冊(如附表)所列B級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累計一‧五篇以上。 (三)研究優良:優二級 1. 曾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 2. 於SCI、SSCI登錄期刊(以JCR登錄為準),累計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達六篇以上。 3. 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累計一篇以上。 獲研究傑出獎勵之A級以上期刊論文,不得重複申請研究傑出獎勵。獲研究優良獎勵之期刊論文,不在此限。 七、前點期刊論文篇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期刊論文篇數加權: 於本院獎勵期刊清冊所列A+級期刊發表者,每篇以一‧八倍計算。如與國際學者合著發表者,再乘以一‧二倍。 (二)作者人數及篇數計算: 1. 單一作者:一篇。 2. 二人合著:第一作者三分之二篇,第二作者三分之一篇。 3. 三人以上合著:第一作者二分之一篇,其餘作者平均分配二分之一篇。 4. 通訊作者等同第一作者,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第一作者篇數。 合著者如為申請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指導之本院碩、博士學生,且以本院系所名義發表,該學生不列入作者人數計算。 八、產學績優獎勵分為「產學傑出」與「產學優良」,審核標準如下: (一)產學傑出: 產學合作計畫金額扣除本校配合款後,累計達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者。 (二)產學優良:優一級 產學合作計畫金額扣除本校配合款後,累計達新臺幣800萬元以上者。 (三)產學優良:優二級 產學合作計畫金額扣除本校配合款後,累計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者。 獲產學傑出獎勵之產學合作案,不得重複申請產學傑出獎勵。獲產學優良獎勵之計畫案,不在此限。 九、研究績優與產學績優之獎勵金核給標準如下: (一) 研究傑出:新臺幣16萬元整。 (二) 研究優良:優一級新臺幣8萬元整,優二級新臺幣4萬元整。 (三) 產學傑出:新臺幣16萬元整。 (四) 產學優良:優一級新臺幣8萬元整,優二級新臺幣4萬元整。 獲獎教師除核給獎勵金外,另頒給獎牌乙面,並鐫名本院教師榮譽榜,以資表揚。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碩士在職專班管理費或結餘款支應。 前項自籌經費結餘不足時,本要點獎勵得停止辦理。 十二、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之教師,直接列名本院當年度研究傑出教師,頒給獎牌乙面,鐫名本院研究傑出教師榮譽榜,但不支給研究傑出獎勵金。 十三、獲本院玉山學術獎、國際商管頂級期刊獎勵之教師,直接列名本院當年度研究傑出教師,頒給獎牌乙面,鐫名本院研究傑出教師榮譽榜,但不支給研究傑出獎勵金,且該篇獲獎勵之期刊論文,不得重複申請研究傑出獎勵。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之修正如未涉及經費動支,免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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