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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要點

87年11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1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 1月2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 1月16日院務會議通過

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9月21日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24日103學年度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18日105學年度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8日11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特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院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無「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規定,不再推薦之情形者,得為推薦人選。

前項任教年資採計至遴選作業當年度 1 月 31 日。

三、各系所推薦人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學年度開授課程,且最近三學年平均授課時數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最近三學年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加權平均4.0以上,且無任一科低於3.5(通識教育、學分班、專題討論、校外實習、服務學習等課程不列入計算)。

(三)最近三學年皆依校、院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 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資料由推薦系所提供。

四、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作業及獎勵相關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委員四人,由院長遴選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遴選委員會依各系(所)推薦之教師候選人所提交申請表件資料,就其教學投入、教學成果及其他優良教學表現等項目審查,依校方分配名額遴選教學特優教師。

六、獲選教學特優教師除校方頒贈獎狀及支給獎勵金外,本院另頒贈獎座並鐫名於本院教學優良教師榮譽榜。

七、榮獲兩次教學傑出獎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計入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實施及審查要點」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計算。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