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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本辦法僅規定本系初審部分。

第三條  提出資料:除依本校規定提出有關資料外,並應填列本辦法所列之相關資料、證明及自評計分表。

第四條  教師升等之評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辦理,教評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第五條  評審項目與標準:

一、評審標準以教學佔40%,研究佔40%,服務與輔導佔20%為原則,本系教評會得依送審著作類型調整比率,惟每項所佔比率不得低於20%。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其評分類型與比例訂於考評細則中。

二、評審項目係以送審人擔任現職以後之資料為主,非現職之資料為參考。

三、考評細則由系務會議訂定,並經本系教評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推薦程序如下:

一、教學、服務、研究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投票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獲得推薦。

二、升等推薦名額依本校規定為原則。

三、若獲推薦人數超過本校規定可升等推薦名額時,則再投票決定推薦順序。由每位出席委員對獲推薦教師做推薦排序,經序位加總後之數值大小決定推薦順序,其排序規定如下:

(一) 如當年度獲推薦教師為N名,則每位委員對其等做1至N之排序(不得相同),數值愈低代表愈優先推薦。

(二) 序位加總後之數值愈低者愈優先推薦。

(三) 若數值相同時則比較最低序位之委員數,委員數愈多者愈優先推薦,如仍然相同則再比較次低序位之委員數,依此方式直至分出順序。

四、依據上述審查結果推薦升等推薦名額內之申請人送院教評會審查。

第七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依有關規定向院教評會提起申復。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