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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資訊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資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辦理所長推選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有五人(含)以上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和由所務會議推薦非資訊工程系所之教師二名(含)以上擔任,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若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未達二分之一時,得由院長聘請所外副教授以上者擔任委員。

第三條  凡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均具所長候選人資格。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推選所長時,委員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經過討論後投票方為有效。

第五條  本委員會投票採二階段無記名方式為之。第一階段採同意票制,每人得圈選兩人,依同意票數高低順序取前兩名進行第二階段。第二階段採單選制,依得票高低產生優先順序。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將依前條產生之兩名人選,註明兩階段之得票數,提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擇聘之。

第七條  所長之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所長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  

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所長獲同意續任,報請院長轉

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任,依本辦法辦理所長遴選事宜。

第九條  本所所長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者,經本所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一個月內召開所務會議,並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全體教師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

第十條  所長因故無法親自執行職務連續達90天(含)以上,或請辭獲准,或解除所長職務核定時,應依本辦法於一週內成立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之推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提送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通

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