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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資訊工程所 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一、為保障本所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所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時,應取得該指導教授同意,並簽署同意書。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所規定並經本所所長同意。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始得為之。原指導教授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所長召開所學術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主管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同意或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取得新指導教授之同意者。

 

(三)其他足以影響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者。

 

五、研究生依本原則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並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如係基於原指導教授具著作權之著作而完成,或為原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共同著作者,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六、確定新指導教授後,最少需半年以後才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七、本辦法經資工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