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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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
83年7月21日經所務會議通過 98年4月21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24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5月11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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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 本系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當之開授課程,特設課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投票推舉教師代表七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學生代表至少一人,及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至少一人組成。其中學生代表由本系系學會、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協調推派,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由系主任遴聘。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主持會議,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任期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於必要時隨時由召集人召開,會議結 論呈系務會議或相關研究所之所務會議,如無異議則追認通過。
四、本組織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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