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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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
第二條 獎助學金規範如下:
獎學金:由任課教師或指導教授推薦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的碩、博士班學生申請,其名額與金額依每一年度系上總獎學金的金額決定之。 助學金:申請學生須支援系上行政、網路等相關事務,原則上每週工作至少8小時,其名額與金額依每一年度系上總助學金的金額決定之。 學生可領取的金額多寡,需符合學校辦法規定。
第三條 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需附成績單及履歷資料等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由系主任召集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查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 主任及被協助之教師須於每學期定期考核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若有不適任者,停止其下一學期申請,缺額得由本系其他研究生遞補。
第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校方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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