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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92年09月17日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4月15日 103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1年4月14日 110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師榮譽,改進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系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每次5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3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1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1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5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1.5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1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3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1分。

4.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本系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四、  本系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總分為100分,受評教師之分數須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始為評量通過。

評量項目採彈性比例原則,教學佔30~70%、研究佔30~70%、輔導及服務佔10~30%,總計為100%,受評量教師得自選評量項目之比重,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

      (一)教學評量內容與分數比例:

1.是否符合學校之教學時數要求,佔60%。

2.所開課程之修課人數多寡(包括大學部與研究生),佔10%。

3.是否有編寫課程講義或教科書,佔20%。

4.指導學生人數多寡,佔10%。

      (二)研究評量內容與分數比例:

1.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本人或本人指導之學生或correspondence author)發表於專業之優良學術期刊(等同SCI、EI水準)之論文,佔0%~60%(一篇研究評量分數為20%;二篇研究評量分數為40%;三篇以上研究評量分數為60%)。

2.所發表之論文整體的質與量,佔0%~10%

3.是否有發表其他之學術刊物或專書等,佔0%~10%。

4.其他有利研究審查內容所佔比例由系教評會討論決定,佔0%~20%。

5.一項專利視同一篇SCI。

      (三)輔導及服務評量內容與分數比例:

1.擔任本系或校內委員,佔80%。

2.擔任本系或校內服務性質活動或服務課程指導老師,佔10%。

3.參加校內外學術團體或學術活動,佔10%。

五、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  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待親、...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  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十一、本系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系教評會之決議通知後兩週內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三、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提報院長核轉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