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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若所長由醫學院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另由所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推選六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醫學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六人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所內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所教師升等辦法初審通過後,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所教師升等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