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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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及電資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專任教師評量悉依本校及電資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審查部份。 第三條 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將有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電資學院辦理複審。經電資學院完成複審後送教務處辦理核定通過名單程序。 第四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當年度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教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第五條 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所佔比例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20%)為原則,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審查時,至少須有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三項評分合計達七十分(含)以上,或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為建議評量通過。 第六條 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任一項目有特殊績效,應予以肯定;其接受評量項目所佔比例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第七條 初審未通過者,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敘明理由。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不服者,得向電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電資學院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