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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所務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所所務會議之召集、議事進行及執行,除法令、本校章則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準用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

第三條

所務會議審議本所教學、研究、服務或其他有關所務之事項。

第四條

所務會議由本所所長、全體專任教師、學生代表一名及所長遴聘之本所合聘教師若干名共同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所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本所專任教師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所務會議必要時,召集人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所務會議討論議題如與學生權益相關,本所學生得請求列席陳述意見。

第六條

所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或經所務會議代表二人以上提出請求時,所長應於兩週內即召開。

第八條

所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決議。

第九條

所務會議應備書面紀錄,記載開會日期、地點、出(列)席人員、議題、討論與決議等事項。

第十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