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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藥理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6年5月25日 95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13日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7年1月12日校長核定

103年11月23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8日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21日校長核備

一、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本所所長亦同時擔任醫學系藥理學科主任之職務。

三、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委員,本所教師推薦五位委員且其中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四、所長候選人應具副教授(含)以上之資格。

五、推選作業原則:

  (一)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所長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  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1.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2.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3.服務表現及績效。

4.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二) 於所長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

六、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七、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若經全部委員半數(含)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之;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八、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十、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