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成功大學醫學院藥理學研究所合聘教師施行辦法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成功大學醫學院藥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之教學及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所依教學及研究之需,得主動合聘相關領域之教師,協助教學及指導研究生。

三、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明定如下:

(一)得參與本所所務會議、碩士班招生及其他相關重要會議。

(二)不參與系所經費分配,但可使用本所實驗室公用儀器。

(三)積極參與本所研究生專題討論及協助本所教學工作,一學期以十六小時為原則。

(四)合聘教師指導本所學生之研究成果發表,該論文應明列本所名稱。

(五)合聘教師兩年可指導一位本所研究生之碩士論文,但必須與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且該生需計入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的名額。。

(六)合聘教師若未盡義務,將停止合聘關係。

四、專案計畫教師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但第一年不得共同指導研究生,第二年須有科技部專題計畫才可共同指導研究生,相關規定同本辦法第三條第(四)、(五)項。

五、教師之合聘案須提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