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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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84.1.23八十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 84.2.16報校核備通過 90.2.23.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 90.3.15報校核備通過 93.6.24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 93.7.23報校核備通過 94.9.21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 94.9.30報校核備通過 96.1.5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 96.1.25報校核備通過 96.5.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7.6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2.27九十七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9.18九十八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29工學院第13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2.22 報校核備通過 102.4.12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0.4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3.7奉校長核備 |
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 第二條 現任系主任無意願連任時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系主任因故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召開選務會議,進行新任 系主任推選。 第三條 選務會議由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且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人數 未達標準時,得由院長聘請系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委員。選務會議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非經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時,不得開會。選務會議下設推選委員會,辦理系主任推選工作,於選出新任系主任人選後解散之。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由選務會議推選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民航所及航太系各教學組至少 一人;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得票高低依序遞補之。推選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五條 系主任初選候選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本系專任教授為當然候選人。 二、公開徵求人選,並由本系內專任教師五人以上,書面具名向推選委員會推薦。被推薦人選須具備教授資 格者。 第六條 選務會議召集人須於推選委員會前置作業完成後,兩週內召開選務會議,對初選候選人以不記名方式行使同意 權,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且有意願擔任職務者為複選候選人。複選候選人至少應有二人以上,未達二人 時,除前項已獲同意通過者外,就其餘未獲通過之前五高票者,再進行投票一至二次,如仍無法選出二位以上 複選候選人,本次遴選作業作廢,重新辦理。 第七條 系主任複選候選人為推選委員會成員,應予退出。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應就複選候選人的基本資料進行審查,並擇期舉行相關座談會。 第九條 選務會議對複選候選人以不記名單記法投票,選出前二高票為本系向院長、校長推薦之新任系主任人選。 第十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現任系主任如有意願續任時,須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系務會議,由教授、副教授中推舉一人主持 會議,採不記名單記法投票,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報請校長 續聘之;未獲通過者,則依本辦法辦理新任系主任之推選作業。 第十二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有不能適任其職務之虞時,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 案, 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 務,並依本辦法進行系主任推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及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