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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藥理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97年12月12日97學年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97年12月25日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100年11月7日100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旨在合理安排課程之學分及學期分佈、聯繫授課教師、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以期達成學生學習之效果與教學目標。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學生代表一名及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人擔任之,所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及校院所訂標準,修訂本所全部必、選修課程之學分數。 二、課程的規劃及協調。 三、訂定本所課程教學內容大綱,彙編成教學目標。 四、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五、學生學分認定的審查。 六、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課程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決議之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所務會議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所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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