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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86 年 12 月 11 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6 年 6 月 20 日 95 學年度第 6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0 月 29 日 96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2 月 1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教師在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審議之各事項之權益,特訂定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機(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教師如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項審議結果有疑義者,當事人可於收到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一週內,檢具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本會召集人(院長)收到書面申復後,應召集本會委員中之五位(含院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復案。院長因故或遇有迴避情形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時,其代理主席及小組成員之產生,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產生。 四、專案小組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其申復理由之機會。如專案小組至少有四位委員(含)同意申復之理由,則將審議紀錄連同申復者有關資料送請本會接受其申請,否則作成申復無理由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所有申復者有關資料送請本會審議後再作適當程序之處理。 五、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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