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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醫學院「各單位評鑑實行辦法」和本所「所務會議組織規則暨議事章程」之規定,並配合本校教育評鑑計劃,建立完善之內部評鑑制度,協助本所之發展與提升教育之品質,進而達成教育之目標,設置本所「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所評鑑委員會之委員由全所專任教師擔任之,由所長兼任召集人;並經所務會議推舉校內、外人士若干人為委員。 本所於專任教師人數不足下,得由所務委員暫時兼任。
第三條
本會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依校內外需求規定辦理自我評鑑,評鑑內容與項目涵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行政、學生參與,以及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擬定的「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所規範的評鑑項目等相關事宜。
第五條
評鑑結果須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並將改進建議之事項於所務會議檢討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決議之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所務會議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所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第八條
校外評鑑委員之車馬費、住宿費及審查費,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