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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80 年 5 月 2 日院務會議通過

86 年 9 月 9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 月 2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6 月 29 日 95 學年度第 5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 月 19 日 99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1 日 100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複審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院教師升等由各系(所)初審通過,備齊有關資料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時間之三週前(但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或講師,得於每年1月底以前)向院推薦,由院將其著作送教務處辦理外審,著作外審通過者,提交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其複審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 系(所)初審不通過者,得於收到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一週內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申復案,視同系(所)初審通過,並依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理。

第五條 複審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六條 申請升等者如對複審結果有疑問時,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七條 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於95年8月1日成立並納入本院編制,原聘任教師申請升等之計分方式,得採研究項目均以各細項最高分計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