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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
80年5月2日院務會議通過 86年9月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月2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29日9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7月2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00年1月19日9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22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01年5月1日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2.1.18 111學年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4.13 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相關事項,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升等複審相關作業,除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院教師升等案件,經各系所初審通過,備齊升等送審相關資料,於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送件時間四個月前,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考評。複審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由院教評會依送審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大項整體表現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各分項成績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提送院教評會進行第二階段審議。 外審獲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審查及格,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者,除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情形外,應予通過。 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考評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 教師升等送審著作送六位校外委員審查。審查委員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召集人依各送審人學術專長或送審代表作學術領域,各推薦十至十二名外審委員,送院教評會外審委員審查小組審議。 外審委員審查小組由院教評會遴選該會相關領域專長委員二人組成,就系所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名單,排定審查優先順序;外審委員審查小組得增刪系所教評會召集人推薦之外審委員名單,增刪委員人數以不逾該推薦名單二分之一人數為原則。 送審人得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審查迴避相關規定,提出審查委員迴避名單,其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送外審委員審查小組審議。 第五條 送審人如對院教評會複審結果不服,得以書面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