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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系內部評鑑辦法 |
第一條 為配合大學法第四條有關大學評鑑之規定,及教育部大學 教育評鑑計畫,建立一完善之內部評鑑制度,協助院系所 之發展,以增進辦學績效,並作為經費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提升教育與品質,進而達成教育目標,特訂定本系內部評 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內部評鑑設系評鑑委員會,其評鑑項目包括:教學與 輔導、研究、服務、行政及總結(績效)等。
第三條 系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系 主任聘請校內外相關人士若干人為委員組成,審議本系之 評鑑結果。本系每二年定期實行自我評鑑,並將評鑑結果 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