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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92年1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14日100學年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16日109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8日11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本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管理學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院設專班暨學位學程學術委員會自本院非屬系所編制專任教授及合聘專任教授推選之。如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委員總數時,得由該委員會自非屬系所編制專任副教授、合聘專任副教授或院長推薦之院內各系所專長相近之教授推選之,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合聘教授、副教授擔任委員之任期與合聘聘期相同。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院非屬系所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停權,由本會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初審通過後,提院教評會審議。 本院非屬系所專任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推薦。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委員由副教授擔任時,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