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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3.3.12系務會議通過 94.3.2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6.21.93學年第8次校教評核備通過 97.3.20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9.4.97學年第1次校教評核備通過 104.3.23 系會議通過 104.4.23院務會議通過 104.06.15/103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 108.5.9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6.13院務會議通過 109.4.16/108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核備通過 111.11.8校教評會修改 |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評量本系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品質,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系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每滿五年應依本要點接受一次評量。 三、本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 15 分者: 1.教學類: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 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 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 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 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 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 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 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項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四、本系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本校教學傑出奬一次或教學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曾獲本校輔導傑出奬一次或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四)本校特聘教授。 (五)本院年度最佳論文獎或曾發表 Impact Factor 5.0 以上之期刊或該領域排名百 分之五以內的期刊(若該領域若少於 20 種期刊則以該領域排名第一的期刊) 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以上,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六)任職期間經本校或本院推薦出任建教合作醫院之正、副院長或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國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政府行政機構之一級以上主管 且貢獻卓越者。 (七)曾獲三次附設醫院臨床服務評量優等或臨床服務具有獨特性且不可或缺,得 由學科/系/所主管向附設醫院院長推薦並簽准核可,且通過系教評會。 五、評量項目及標準: (一)評量項目: 1.教學:依本院教學績效評估標準。 (1) 教學投入項目:教學時數、課程負責人、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 (2) 教學成果項目:學生反應、年度院遴選優良教師、傑出教師、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 2.研究: (1) 列出近五年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專書及專利。 (2) 獲得研究計劃之件數、補助金額及技轉金額。 3.輔導及服務: (1) 一般服務:各級行政業務、委員會工作、社團指導及其他學術活動、受評期間每年至少一個服務性質之活動。 (2) 臨床服務:院內臨床服務、院內跨領域活動【參與院內個案討論會議、跨領域臨床會議等】、臨床專業報告、記錄、其他服務【協助其他醫療機構臨床工作或社區之發展】。 (二)評量標準:分為 A、B、C 三組,由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A 組:教學 40%、研究 30%、服務與輔導 30% B 組:教學 30%、研究 40%、服務與輔導 30% C 組:教學 35%、研究 35%、服務與輔導 30% 六、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一次評量。 七、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評量不通過者,本系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本系教評會應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延長服務年限、擔任行政主管或各單位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委員及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本系專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等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本系專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 本系教評會委員如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二、 受評教師須於二月底前,繳交個人評量資料,由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本系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初審資料送至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十三、 受評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向院教評會提 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