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鼓勵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以提升教學品質及成效,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九條,訂定本要點。凡在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系(以下簡稱本系),任教滿三年(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皆為候選人。候選人須無本要點第四點所訂不再推薦之情況者。
二、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由本系全體教師組成,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經出席委員三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採階段甄選方式:
第一階段:學生問卷調查(70%)
先由本系所全體學生採無記名票選教學優良教師。計分比重:大一票數*1分、大二票數*2分、大三及大四票數*3分、碩班票數*2分。以得分前3名之教師,提報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書面審查(30%)
第一階段得分前3名之教師,提供教學資料包括教學投入、教學成果、其他等項目自評(如申請表),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依教師所提供的資料審查評分。
第三階段:將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成績加總排序,由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確認,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推薦教師人數1-2人參加院、校遴選。
四、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教學特優」獎一次核予三年,獲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次學年度不再重複推薦。取得教授資格後二次獲頒「教學特優」獎者,視為終身教學特優,嗣後不再推薦。獲頒二次「教學特優」獎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所、院推薦至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五、 本系獲推薦教師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教學績效資料提交主管薦送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提交之資料應包括:
1. 本校遴選教學特優及教學優良教師申請表。
2. 所任教本院及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之課程資料。
3. 課程之規劃、教材之設計及教學方法之創新。
4. 鐘點數計算表
5. 學生反應調查表
6. 其他相關資料
七、 本要點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審議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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