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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 |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確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之具體性、客觀性、及公正性,以維護本系之學術水平,特制訂本細則。本系專任教師之升等初審評分,須遵照本細則辦理。初審評分表依照本細則另訂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初審之評分,以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惟已用為升等為現職之研究項目不得再重複計入。三大項目所佔比例分別為教學4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20%。上述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需分別達各該項百分之七十,且須符合下列標準方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系教師之教學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 一、教學年資及授課(20分) (一)每滿一學期得1分。(最高得10分) (二)授課每鐘點得0.1分。超鐘點限於本校部分每學分得0.2分。(最高得12分) (三)前述其到本職前曾於他校服務者計分以8折計,且以專任同職等為限,並應有正式證明。 (四)指導研究生論文每一畢業生得1分,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尚未畢業者,指導每位研究生每學期得0.2分,已畢業者不得重複計分。每年最高得3分。所外5折計分。(最高得10分) (五)配合本系需求新開課程每門2分。(最高得8分) 二、教學績效:(20分) 依據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之九大面向評量、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系教評會給予總評。 第四條 本系教師之研究以著作為主,共40分。著作分為期刊論文及其他著作兩類,其等級區分及得分標準如下: 一、經過獨立評審之期刊論文成績分為三大類。各類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在SSCI 或SCI 或 JEL 期刊發表或已接受之論文,每篇7-9分。但原則上以8分計;若上述期刊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經濟學門期刊分類標準屬Excellent級者40分;A+級者,每篇可得35分;屬A級者,每篇可得20-30分,但原則上以25分計;屬B+級者,每篇可得13-19分,但原則上以16分計;屬B級者,每篇可得10-12分,但原則上以11分計;若有未列名上述經濟學門期刊分類但水準相同者,申請者可檢具相關資料(如期刊影響係數及論文被引用率等)送交教評會參考。 (二)經濟論文及經濟論文叢刊視為B+級,若國科會期刊分類B級者可對等於上述兩期刊則視為B+級。 (三)在其他TSSCI期刊發表或已接受之論文,每篇4分。 (四)在其他期刊發表的論文,每篇1分。 (五)1升副教授者研究項目中之期刊論文部分得分以1.5倍計算。 2升教授或副教授者研究項目之期刊論文部分應達二十八分以上。 3升等教授者,至少需有一篇刊登於前述B+級或經教評會認定之同等級期刊。 二、其他著作分為以下四類: (一)國科會研究成果報告,每份0.5分。 (二)其他機構補助、且正式裝訂成冊的研究成果報告(限尚未正式出版者),每份0.5分。 (三)專書,每本1-3分。 (四)專書章節、及其他論文集,每篇0.2-1.5分。 (五)會議論文(限尚未正式出版者),每篇0.1-0.5分。(最高每年1分) 第五條 送審人之著作其加權方式如下:需本校具名,單一作者算全分;同著者(co-author)乘上以下因子;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視同第一作者。
2人:0.8;0.7 3人:0.6;0.5;0.4 4人:以上(含四人):0.5;其餘1/(n-1) 第六條 送審人送審之代表著作,若為其指導博碩士生學位論文基礎上改寫而發表者,應提供其指導學生博碩士學位論文改寫程度、對論文之貢獻度(或貢獻處),及原創性等資訊,以供查核。 第七條 本系教師之服務與輔導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 一、行政與輔導工作:(最高12分): (一)擔任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每年得1-3分。(最高得6分) (二)擔任系所委員會成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0-0.3分。(最高得3分) (三)擔任校院級代表或委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0-0.3分。(最高得2分) (四)參與或協助系內活動或行政工作每年得0-1分。(最高得2分) (五)擔任學生導師,每年得1分。 (六)擔任社團導師,每年得0.2-0.5分。(最高得1分) (七) 第二目及第三目之得分,以該委員會當年度曾召開者為限,始得給分。 二、教研活動:(最高4分): (一)擔任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0.3分。(最高得2分) (二)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0.2分。(最高得1分) (三)主持校內外演講或座談,每次得0.1分。(最高得1分) (四)爭取建教合作計畫,每件計畫得0.1-1分。 三、其他服務:(最高4分): 籌辦或協辦研討會、社會服務及其他提升系院校名譽、院譽等由系教評會給0-4分。 第八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各項計分,由申請人先行自評填表,再送系教評會審查。 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長轉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