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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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所)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
90.12.18日第78次系務會議通過 92.11.20第99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1.21第19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9.08 第27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制訂之。 第二條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三條成立學生事務委員會,負責系(所)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活動與工作: 一、訂定系(所)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實施要點,輔導該系(所)推動並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制度。 二、舉辦系(所)學生事務與導師輔導工作座談會或工作研討會。 三、辦理系(所)學生輔導工作之相關事宜及師生共同參與之活動。 四、配合學校推展或執行相關之輔導措施,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五、協調系(所)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六、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第四條 本系(所)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醫學院臨床教師亦可擔任導師輔導工作。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對學生之輔導工作。系主任(所長)為系(所)總導師,並於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全系(所)的系(所)主任導師時間,與全系(所)師生座談。 第五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期中預警、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並填寫「導師個別輔導表」。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定期舉行導師談話;另應視需要執行個別輔導。 五、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六、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得於學生知情同意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或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七、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於系辦公室統一存檔,紀錄傳遞時宜彌封或匿名處理,相關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 第六條 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由本系(所)提交系(所)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並將編組方式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一、大學部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以全班為單位,每個班級分成至少兩組,每小組分配一位導師。大學部每位導師輔導導生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 二、延畢生導師原則上由原班級兩位以上的導師中,延畢生人數較多之導師一人留任。若延畢生人數相同,則由該班導師協調留任人選。 三、研究所導師制度採指導老師導師制:系務會議通過研究生指導老師之選定,指導老師即為該生導師。若有其他特殊考量,可由系務會議討論決定學生之導師。 四、導師與學生之間若有互有權利侵害事件,權利受損方得備妥相關資料,向系主任(所長)進行申訴,或由系主任(所長)請其他較適合的老師幫忙協調、溝通。 第七條 鼓勵導師每學期應至少與每位學生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導師每學期應實施至少二次集體導談。 第八條 導師應配合系辦公室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一、系辦公室每學期督促全班填寫「賃居校外」自評表及「心情溫度計」調查。心情溫度計總分數達10分(中度憂鬱)以上者,系辦公室將轉請導師追踪輔導;導師必要時得轉介心理師進行後續心理輔導。 二、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個別及團體訪談時應於每年一月中(上學期)、七月中(下學期)前到導生 e 點通網頁或以紙本做紀錄。若以紙本記錄,導師須印出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系辦公室學生資料檔。 第九條 系秘書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彙送每位授課教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單,以便授課教師與導師聯絡。 第十條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十一條 導師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及學生輔導活動費。費用比例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二條 導師會議於每個月的系務會議合併舉行,可提案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度實施情形、輔導策略及制度。 第十三條 系主任(所長)、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輔導工作。 第十四條 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之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