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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04.18.第19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4.17.第2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臨床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茲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條規定,設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包含專業課程校外實習、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學生自主校外實習三部分,其中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由本系依教育目標、課程特色及產學合作需要規劃之;學生自主校外實習,由學務處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規劃媒合平臺,提供學生志願性職場體驗媒合機會與資訊。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推動方向之研訂。
(二)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相關會議之督導事宜。
(三)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相關規定之審議事宜。
(四)其他: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規劃、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中止實習後之轉介、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四、 本委員會由學系教師3名、產業界人士及學生代表各一人共同組成。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系主任指派擔任。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議決。產業界人士及學生代表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
七、 本系學生因校外實習所受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 本系學生若因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對於實習機構實習內容之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實習權益受有損害者,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委員會應邀請實習機構、實習學生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並將協商解決方案,送請校委員會備查。
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校內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受邀出席之實習機構代表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