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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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 ||||||||||||||||||||||||||||||||||||||||||||||||||||||||||||||||||||||||
85.8.2 第26次系務會議通過 90.2.14第69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3.12第7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4.19院務會議通過 90.6.18第7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10.23 .90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4. 4.15第11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5.25.93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6.4.12第13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5.15 第14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2.18 第15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5.25 97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9.5.20第16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4.19第18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5.10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101.6.15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5.3.3第21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4.21院務會議通過 111.1.13第27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3.17院務會議通過 111.6.16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1.11.8校教評會修改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及醫學院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升等之送審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者,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二、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之條件,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六、送審人研究論文積分及篇數,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一)各升等職級之研究論文標準如下: 1.升等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具獨創性見解或重要突破,發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高度影響力,在國內外相關領域具學術聲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 20%或 IF ≧ 5。 2.升等副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有持續性、獨立研究方向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發表,並有具體之貢獻,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有相當聲譽,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 30%或 IF ≧ 4。 3.升等助理教授職等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 40% 或 IF ≧ 3。 4.IF ≧ 10,可抵本目之第1至3細目規定之該職等二篇 SCI、SSCI、EI 原始著作論文。 5.IF ≧ 20 達一篇以上,可送審各職級之升等。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論文積分計算,各組升等職級標準如下表:
(三)凡85年8月1日以後進用之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於限期升等屆滿前一年,不受論文積分限制得提出升等。 七、醫學人文、社會組對象須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一)具有文史哲社會倫理教育領域之博士學位,對於相關議題有研究與專長者。 (二)醫學院科/系/所教師從事醫學相關之文史哲社會倫理教育議題研究,並且已經累積相當程度之成果者。 (三)論文需為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 八、教育組對象須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一)對於教育相關議題有研究與專長者。 (二)醫學院科/系/所教師從事教學並且已經累積相當程度之成果並獲得校院教學獎項者。 (三)論文需為出版公開發行之有關教育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 九、申請醫學人文、社會組或教育組教師須至少升等前半年提出,並經系(所)、院教評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可由此管道申請升等。
第三條 審查標準: 一、升等審查標準分為 A、B、C 三組,由送審人選擇審查組別,各組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項目之權重比例如下: 二、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 (除高資低聘者外,每一篇論文不得重複計分)為準,教學與研究積分之算式需明列於資料中,且各項實得點數之總和,不得超過 100 分。 (一)教學:依基本及加分評量兩項評估。 1.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100 分,項目包括: (1)教學時數【30~40 分】 (2)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0~10 分】 (3)課程負責人【0~20 分】 (4)學生反應【0~30 分】 2.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95 分,項目包括: (1)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0~20 分】 (2)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須舉出實例【0~10 分】 (3)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0~15 分】 (4)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0~20 分】 (5)系/所遴選優良教師【5 分】;院優良教師【10 分】;校特優教師【20 分】(同年擇最高分計) (6)其他非上述各項所列之教學相關資料,請自行陳述並佐證【0~10 分】 3.教學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0~10 分】
(二)研究:依論文積分評估。 1.歸類計分:升等教師之歸類計分以取得現有職位後發表之論文計算,每篇以 C×J×A 評分後,Σ(C×J×A)即為所得分數。
論文性質(C)
學術論文刊登雜誌(J):JCR 指標(SCI、SSCI)以提出申請之當年/月,該期刊的五年影響係數(The 5-year journal Impact Factor)為準。
作者排名(A)
2.專業書籍: (1)博士論文 60 分、碩士論文 30 分(本項不適用於副教授及教授職等) (2)專業書籍(每章 10 分,最多 40 分) 3.專利技轉 (1)專利(國內每項 30 分,國外每項 60 分,同專利不同國家以僅可計算一次,最多 120 分) (2)技術移轉收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七十萬元每項 30 分;七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每項 60 分;二百萬元以上每項 120分。
(三)服務與輔導:依基本及加分評量兩項評估。 (1)符合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採計 6 分,每超過一年得採計 1 分,專任老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該期間年資最多 採計一年【6~10 分】 (2)擔任碩、博士生的論文指導或口試委員【0~20 分】 (3)擔任考官或命題委員【0~20 分】 (4)協助高中宣導作業【0~10 分】 (5)專業技術證照【0~20 分】 (6)受邀請主持或發表專題演講【0~10 分】 (7)國際性醫學雜誌期刊審查委員(Reviewer)【0~20 分】 (8)國科會初審委員【0~10 分】 2.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100 分,項目包括: (1)對校、院、系/所內各項服務【0~20 分】 (2)參與國際事務:【0~20】 (3)專業才能與成果【0~20 分】 (4)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0~10 分】 (5)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0~20 分】 (6)導師【5 分】;系輔導優良導師【10 分】;院輔導優良導師【15 分】;校輔導傑出導師【20 分】(同年擇最高分計)。 3.醫療及服務與輔導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10 分】 4.臨床服務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100 分: 健康照顧群組教師於院內臨床服務、參與院內個案討會、跨領域臨床會議、協助其他醫療機構臨床工作或社區之發展等。 第四條 申請步驟及評審程序: 一、送審人於每年五月底前(八月升等)或十一月底前(二月升等),需準備下列資料 (總數不超過 15 頁)向系提出申請: (一)提二月升等者,限 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講師升等助 理教授,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 (二)個人學術生涯說明:以 3 至 5 頁 A4 紙敘述其學術生涯中曾探索與尋求解決的 問題,其解決的策略、方法及歷程及解決的成果,這些成果對人類知識的貢獻,以及未來的學術規劃與目標。 (三)教學課程、時數及其他有助評估教學績效之相關資料。 (四)研究積分算式、論文副本及其 SCI、SSCI 排名,並附上個人國科會研究指標。 (五)列舉服務與輔導之內容及事項。 (六)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七)教師升等表格(一)至表格(九)。 (八)外審資料(教師資格審查履歷乙表、著作目錄表、與研究有關說明、代表作及參考作合併至多 5 篇、合著貢獻說明書)乙式 4 份。 二、系教評會委員根據送審之資料,就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作詳細而公平之評審及評分,各項評分須分別超過 70 分,且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之平均分數應達75分以上。除此之外並參考個人學術生涯說明及候選人之品德操守,經系教評會充分討論後投票(必要時得予當事人書面或口頭說明)。系教評會委員投票後,決定升等人選及其優先次序,向醫學院教評會推薦。候選人須得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獲得推薦。 第五條 系教評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第六條 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計算。 第七條 送審人雖經系內推薦,但未通過院、校教評會之評審者,第二年得重新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