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及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辦法。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須依照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於每年五月一日以前,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提出;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者可另於每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 第三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之研究、教學和服務與輔導各項目成績,依據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計分。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 系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申請案後,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或十一月二十日前召開會議,並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進行初審,送審人須達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之推薦標準,且系教評會對送審人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評分不低於七十分者,系教評會始得向院推薦。 第五條 送審人得向本系申請閱覽、抄寫或複印升等有關資料。但依法令或相關規定,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系教評會應於初審決議後一星期內,將其決定過程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對系教評會初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本院教師升等辦法等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