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所)主管推選辦法 |
86.3.3第3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6.1.第12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115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980312院務會議通過 980505核備通過 1031113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1031218院務會議通過 1040629核備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所)(以下簡稱本系),為辨理本系主任(所長)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應於系主任(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系主任(所長)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主任(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推選委員會由7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2位委員,本系教師推薦5位委員(應至少有1位系所外之委員)。本系推薦之推選委員由本系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主任(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主任(所長)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呈請校長擇聘。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呈請校長同意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主任(所長)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主任(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系主任(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系(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系主任(所長)任期3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系主任(所長)續任時,經全部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續任,報請校長續聘之;若不同意連任則重新辦理主任(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系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所)主管職務。並依本辦法重新推舉。 第十一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