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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推薦系主任人選,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應公開徵求推薦,候選人須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第三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方能連任。 第四條 現任系主任第二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或第一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表示不願連任,或連任案未獲系務會議同意時,本系應即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五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六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系務會議應選出代理系主任建議人選一至三人,報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代理系主任應於受聘後二週內成立系主任推選委員會,進行推選新任系主任事宜。 代理系主任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職之日為止,但不得超過一年。 第七條 本系系主任推選委員會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五人以上委員,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推選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3個月內或系主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推薦新系主任人選二至三人報請院長轉請校長選聘之。新任系主任產生後,推選委員會自動解散。 系主任候選人不得擔任推選委員會之委員。
第九條 推選委員會分二階段決定系主任推薦人選: 一、第一階段:推選委員會就候選人人選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推薦二至三人參加第二階段之票選。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受推薦人之學經歷、著作、以及系務發展理念等資料,應於本階段投票一週前送交系辦公室供推選委員審閱。候選人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選票時,由推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將候選人資料及兩階段得票數,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擇聘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