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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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稀少性科技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
八十三年九月廿一日第一二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 本要點參照「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員)遴用資格及待遇辦法」第八條規定及本校「教師升 等辦法」訂定。 二、 本校所屬科技人員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校科技人員申請升等,除須有擬升職務之職缺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晉升三等技術師: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四年成績考核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 (二)晉升二等技術師:任三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 (三)晉升一等技術師:任二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 四、 本校科技人員如以「技術性專門著作」送審時,應具創新性、應用性、完整性,以期有助於專門技術之提升,其涵蓋 範圍如下: (一)有關專業技術問題之研究。 (二)有關專業技術之應用、創新、改良或推廣之研究。 (三)有關個人專利或創作之成果。 (四)有關專業技術教學實務專題之研究。 (五)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整理分析,並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六)其他專業技術研究之成果。 技術性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如附件。 五、 本校科技人員擬升等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從事之工作性質相符或相關,且係申請升等前五年在原職等內完成之著作,並在國內外具有審查制度之刊物 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有著作權登記者,或經獲准專利者,或經政府專門機構認定、鑑定者。 (二)著作以中文撰寫為原則,須附提要,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三)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擇一為代表著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參考著作至多五篇(代表作除外)。 (四)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作,僅得以一人送審,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五)如以技術成品,產品原型或專利品之創作成果送審者,須檢附該成品送審;惟如成品體積過大者,得陳列現場 備審。創作成果須依規定出版,其內容應包括:創作理念、學理應用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術、技術價值與 貢獻。 六、 本校科技人員升等作業配合行政及技術人員升遷作業辦理為原則。 七、 本校科技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服務單位辦理初審,審查通過後報校審查。 (二)由本校行政及技術人員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召集人將升等人員著作及擬送校外審查委員參考名 單密洽教務處辦理外審。 (三)外審結果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附設單位所屬科技人員升等之初審及複審由附設單位辦理,升等之專門著作依教育部規定參照前項程序辦理。 八、 著作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審查結果須有二人以上通過始得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九、 送審著作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時,如經單位同意,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另提著作送審,惟另送審查之 著作,若與原著作題目相同,但內容已有相當改進者,須檢附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俾憑審查。 十、 服務單位辦理初審時應就下列項目考評之: (一)品德及操行,最高給分二十分。 (二)任現職工作績效,最高給分三十分。 (三)研究成就,最高給分二十分。 (四)發展潛力,最高給分二十分。 (五)綜合考評,最高給分十分。 初審成績應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校審查。 十一、 本校科技人員升等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並陳報教育部核備後發布。 十二、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附註:依教育部82.11.3.台(82)人字061196號函字稀少性科技人員之升等著作依照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 |